第十一条

有效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文化和旅游、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和机构以及学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加强对学校及其周边区域建设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制止和查处下列行为:

(一)建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对学校安全有危害的项目的;

(二)依傍学校围墙搭建建(构)筑物的;

(三)进行有污染环境以及其他影响学校和学生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在校园周边两百米范围内设立歌舞、电子游戏、互联网上网服务等限制未成年人进入的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的;

(五)在学校门前及其两侧五十米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杂物的;

(六)设置影响学生安全或者正常通行的设施设备的;

(七)依法应当制止和查处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