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Chapter 2 伤害事故的预防Article 12In force学校举办者和学校应当提供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的校舍、场地以及其他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学校举办者和学校不得将操场等教学场地用于停放校外机动车辆,将校舍、场地以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设备用于其他用途的,不得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危害学生人身安全。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7, 2025Article 1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