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二章 伤害事故的预防第十条有效自然资源、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及其周边区域的危及学校建筑物、活动场所、通道等安全的山体、水流进行定期测评,并根据测评结果告知有关部门或者学校采取禁止使用或者通行、限期整改、设置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等措施。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新建中小学校的网点布局、选址与规划设计中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治地质灾害。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