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二章 伤害事故的预防第九条有效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对学校的食品、饮用水的卫生状况以及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学校改进卫生工作,加强对为学校及学生提供服务的生产经营者的卫生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