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保护和促进香港澳门投资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鼓励港澳投资者在本省设立跨国(境)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跨国(境)公司地区总部可以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具有投资和财务管理功能的跨国(境)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可以按照规定参与涉港澳跨境资金集中管理、跨境放款等业务。符合条件的跨国(境)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的高层次人员,可以申领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并享受相关政策待遇。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