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鼓励港澳投资者在本省设立跨国(境)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

跨国(境)公司地区总部可以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具有投资和财务管理功能的跨国(境)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可以按照规定参与涉港澳跨境资金集中管理、跨境放款等业务。

符合条件的跨国(境)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的高层次人员,可以申领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并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