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和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就台湾同胞投资的相关事项,向当地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当地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应当受理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回复办理情况,办理难度较大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回复。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