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台湾同胞投资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为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合格产品进入市场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合格产品进入本地市场,符合条件的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生产的合格产品出口销售与本省其他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享受同等政策和服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