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台湾同胞投资者对投资获得的合法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清算后的资金和其他合法收入,可以依法自主处置。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以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进行直接投资。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