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台湾同胞投资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台湾同胞投资者对投资获得的合法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清算后的资金和其他合法收入,可以依法自主处置。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以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进行直接投资。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