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鼓励台湾地区的银行、证券、期货、保险等金融机构依法在本省投资,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参股本省金融机构。

鼓励台湾同胞投资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融资租赁或者担保公司,提供融资租赁、担保服务。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