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台湾同胞投资条例第十三条有效鼓励台湾地区的银行、证券、期货、保险等金融机构依法在本省投资,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参股本省金融机构。鼓励台湾同胞投资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融资租赁或者担保公司,提供融资租赁、担保服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