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台湾同胞投资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中小企业发展。鼓励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本省设立营运总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