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台湾同胞投资条例第十四条有效鼓励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本省依法设立各种形式的研究开发机构,研究开发或者与本省其他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共同研究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