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鼓励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本省依法设立各种形式的研究开发机构,研究开发或者与本省其他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共同研究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