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专业化、特色化、品牌化、规模化发展,培育有核心产品、成长性好、竞争力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鼓励和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服务业领军企业、服务贸易重点企业等。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