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二章 市场培育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坚持市场化、社会化就业与政府帮扶相结合,组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收集需求计划、提供场地和技术等支持,为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村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重点群体提供就业创业服务的,按照规定享受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奖励;开展就业见习的,按照规定享受就业见习补贴。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