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二章 市场培育第十七条有效支持建立区域性、有特色、规范化的零工市场,为灵活就业人员和用工主体信息交流、现场对接、即时到岗、权益维护等提供便利服务;培育和发展为家政、医疗护理、养老、托育等提供服务的专业性人力资源市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