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人力资源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财政部门应当将公益性人力资源服务纳入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有关部门在本级指导性目录范围内编制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