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二章 市场培育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资源禀赋和产业特征等基础条件,运用区域发展、产业、财政、金融、教育、土地、科技、人才、就业等政策,培育和发展行业性、专业性、多层次、多元化的人力资源市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