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二章 市场培育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宏观调控、市场公平竞争、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的人力资源流动配置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促进人力资源自由有序流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