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法予以撤销:

(一)超越权限的;

(二)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省、本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

(三)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省、本市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

(四)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其中一方规定的;

(五)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六)违背法定程序的。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