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有关专门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在审查中认为规章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省、本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或者存在其他合法性问题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制委员会与有关专门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市人民政府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审查意见两个月内将是否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向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法制工作机构反馈。
市人民政府按照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所提意见对规章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