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4
In force市人民政府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法予以撤销:
(一)超越权限的;
(二)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省、本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
(三)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省、本市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
(四)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其中一方规定的;
(五)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六)违背法定程序的。
Local Regulations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