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负责地方性法规草案的统一审议工作;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的其他工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办理地方立法综合事务。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