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九条有效组织编制、修改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涉及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报请批准前应当书面征求教育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布局专项规划充分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确保中小学校、幼儿园生均用地面积、服务半径等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确定用地位置和界线,实行储备管理。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