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发展布局规划和用地布局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修改中小学校、幼儿园发展布局规划和用地布局专项规划的主要依据。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