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配建协议的约定移交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由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作出限期移交决定;逾期不移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