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负有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或者擅自修改中小学校、幼儿园发展布局规划和用地布局专项规划;
(二)未按照要求和标准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
(三)擅自改变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的性质和用途;
(四)擅自将调整后的富余教育用地资源改作其他用途;
(五)未依法制定和实施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
(六)未按照先安置或者先建设的原则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舍、场地被征收时的调整、重建工作;
(七)未将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位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产权归属等主要内容纳入供地方案;
(八)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不符合规划条件、设计方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新建居住区项目仍通过验收;
(九)其他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行为。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