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新建居住区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建、移交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营商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将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