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新建居住区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配建协议的约定,将其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移交给教育主管部门。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接收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