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组织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新建居住区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时,应当通知教育主管部门参加。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不符合规划条件、设计方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新建居住区项目不予通过验收。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