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新建居住区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和房屋销售现场公示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产权归属、办学性质、建设规模和标准、计划开工和计划竣工日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