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新建居住区项目同时办理规划、土地、建设等审批手续,并与新建居住区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新建居住区项目分期建设的,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新建居住区项目的首期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