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应当有良好的交通条件,保障中小学生、学前儿童安全通行,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主出入口应当避开城市快速路和主干道,因场地条件限制等特殊情形无法避开的,应当充分论证,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二)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校园门口周边设置临时停车位和校车专用停车位;
(三)校园门口周边五十米区域内,因地制宜设置家长等候区域,设置隔离栏、隔离墩、减速带或者升降柱等硬质防冲撞设施,根据需要在上下学人流高峰期增加可移动防冲撞设施;
(四)校园门口两侧五十至二百米道路上,应当规范设置警示、限速、禁鸣、慢行、让行等交通标志、标线,校园门前道路应当设置人行横道;
(五)校园门前和周边道路具备建设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地下通道;
(六)在公交车运营的路段,应当就近为中小学校、幼儿园设置公交站;
(七)需要开挖或者截断中小学校、幼儿园外部通行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于开工七日前书面告知有关中小学校、幼儿园,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