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新建居住区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规模需要建设单位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新建居住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配建协议约定予以配建。

未达到规定规模的居住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分析周边居民的入学需求,进行增建、补建、扩建,实现供需平衡。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