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二条有效中小学校、幼儿园因停办、扩建、合并、分立、搬迁等需要对原建设用地进行调整的,由教育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根据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的原则提出调整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调整后的富余教育用地资源应当优先用于教育设施建设、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或者产业项目发展。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