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的统筹和管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的性质和用途,不得侵占其界线范围内的土地。
因法定情形修改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涉及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调整的,报请批准前应当书面征求教育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在邻近区域安排满足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需求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土地予以置换。
因国土空间规划修改等情形导致区域居住人口出现较大变化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会同教育主管部门科学评估区域居住人口数量和中小学校、幼儿园资源,依法及时调整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