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中小学校、幼儿园因停办、扩建、合并、分立、搬迁等需要对原建设用地进行调整的,由教育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根据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的原则提出调整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调整后的富余教育用地资源应当优先用于教育设施建设、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或者产业项目发展。

Local Regulations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