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禁止擅自释放、丢弃外来物种。因科学研究、生物防治和种群结构调节等特殊情况,需要向野外释放外来物种的,应当具备防止逃逸、扩散、外泄的条件和控制措施,并报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法律、法规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