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引进外来物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与应急处置措施,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引进外来物种研究、保存、种植、繁殖、运输、销毁等环节管理,防止其逃逸、扩散至野外环境。

外来物种发生逃逸、扩散的,引进者、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清除、捕回或者其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审批部门及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采取措施控制和清除。引进者、生产经营者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由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采取措施控制和清除,所需费用由引进者、生产经营者依法承担。

引进者、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外来物种档案,记录外来物种的引进时间、种类和分布范围等内容。外来物种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十年。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