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加强外来物种口岸防控能力建设,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口岸防控体系,推动建立外来物种防控国际合作网络,尽早发现、尽早处置重大新发突发外来物种入侵危害。

海关应当加强外来物种口岸防控,完善境外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强化入境货物、运输工具、寄递物、旅客行李、跨境电商等渠道外来物种的口岸检疫监管,并与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自然资源和规划、海洋、卫生健康、科技等主管部门建立外来物种信息共享和联动处置机制。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进入管辖水域的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压载水取样和检测。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对压载水和沉积物进行处理处置,严格防控外来有害生物传入。

港口、码头、机场、火车站、物流网点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外来物种入侵防控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