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防控外来物种入侵若干规定第七条有效禁止擅自引进外来物种。因品种培育等特殊需要从境外引进农作物和林草种子苗木、水产苗种等外来物种的,应当依照国家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有关规定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和海关办理进口审批和检疫审批。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发现经许可引进的外来物种因物种变异、自然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造成农林牧渔业经济损失或者生态危害的,应当撤回本部门颁发的许可,监督指导引进者、生产经营者销毁引进的外来物种。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