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以国家外来入侵物种名录为基础,结合外来物种风险评估结果和本地生态环境特点,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外来入侵物种名录(以下简称名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名录内外来入侵物种按照入侵风险和危害程度分为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和一般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并实行动态调整。

禁止饲养、种植、销售、购买、运输和使用名录内的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特定区域内合法养殖的水产物种除外。因科学研究、灭除治理等有特殊需要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