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城市建成区内不得饲养、繁殖、携带烈性犬和列入禁养犬名录中的大型犬。

禁养犬的品种名录、标准,由市农业农村(畜牧)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对本条例施行前已经饲养的禁养犬只,养犬人应当自禁养犬名录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自行处理。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