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监督、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城市管理、公安、农业农村(畜牧)等养犬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接到举报后应当登记并及时处理,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