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犬只免疫和登记第十条有效个人养犬的,以户为单位,每户限养一只。饲养犬只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身份证明,有固定住所,且本人及共同居住人无虐待犬只及其他涉犬违法行为记录。本条例施行前已饲养的犬只,同时不属于禁养犬名录中的犬只,不受个人养犬每户限养一只的限制。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