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组织参与养犬管理活动,制定行业规范,开展宣传教育。鼓励志愿者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参与养犬宣传教育和监督活动。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