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二、六项规定,犬只未佩戴智能犬只识别牌、未用长度1.5米以下且不具有伸缩性的犬绳牵领犬只、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携带犬只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犬只所有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