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养犬登记证、智能犬只识别牌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