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养犬登记证、智能犬只识别牌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