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规定,养犬人未按照规定办理养犬登记或者延续登记擅自养犬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暂扣犬只,责令限期办理养犬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没收犬只,并处一千元罚款。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