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犬只经营、诊疗机构发现犬只感染、疑似感染狂犬病或者其他传染病的,应当立即向农业农村(畜牧)部门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由农业农村(畜牧)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置,犬只经营、诊疗机构不得擅自处置。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