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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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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犬只诊疗和经营

第二十七条

有效

犬只诊疗、销售、美容、配种等经营机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犬只扰民、破坏环境卫生。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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